吉林白城,外賣騎手深夜在大街上發現一名醉酒女孩,起了色心,後聯繫一日租房房東,謊稱做好事將女孩送去休息。房東也沒多想,沒有登記便給2人開了房。誰料,外賣騎手在日租房內趁女孩醉酒昏睡之際與女孩發生了關係。次日一早,女孩酒醒,又發現自己在陌生環境中,又打不開房門,情急之下將插排線綁到陽台門上順著插排線下樓,結果因沒拽住摔了下去,致10級傷殘。事後,女孩不僅將外賣騎手告上了法庭,還連帶告了房東。房東覺得很冤,法院這樣判!(來源:吉林省鎮賚縣人民法院)。
據悉,事發當日晚上11點左右,外賣騎手王某發現17歲女孩李某在空蕩蕩的大街上,走路搖晃且隻身一人,便上前與李某交談。
交談過程中,王某發現李某醉酒、表達不清,起了色情,花90元在網上找了個日租房,向房東謊稱在路邊看到小姑娘,喝多了,走不動了,讓自己找個休息的地方。
房東也沒多想,沒有給2人辦理登記,便將鑰匙給了王某。隨後王某將李某帶至日住房內。
因為做賊心虛中途2次離開日租房,第3次返回日租房時,已經是凌晨3點,發現整個過程中李某一直昏睡不起,於是便趁李某醉酒昏睡與李某發生了關係。事畢,王某離開,離開時並未將門外的鑰匙拔掉。
次日早晨,李某酒醒後發現自己身處陌生環境,又因鑰匙插在門外的鎖上,打不開門,情急之下將插排線綁到陽台門上順著插排線下樓,結果因沒拽住摔了下去,受傷,案發。
案發後,李某被送醫治療,在醫院前前後後住了19天,光醫療費就花了14.6萬餘元,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。
王某隨後被警方抓獲,後被法院以強姦罪,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。
雖然王某被判刑,但是李某因為醫療費並沒有著落,於是又將王某和日租房老闆劉某告上法庭,要求王某、劉某共同賠償自己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共計近30萬元損失。
法庭上,李某講述了事情的經過,認為王某將自己帶至日租房內進行了非法侵害,劉某作為房東沒有辦理入住登記,也沒有對租客身份進行核實,兩人的行為導致自己在醒酒後無法打開日租房的房門,不得已窗戶離開,進而不慎從日租房3樓墜落受傷。認為王某和劉某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面對李某的控訴,王某表示事實屬實,同意賠償。而房東劉某卻覺得自己很冤。
辯稱:第一、李某雖然未滿18周歲,但是已滿16周歲,且在美容院當學徒,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,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。李某自己在店喝酒,其醉酒後不在店中休息反而選擇獨自出門,置自己的人身安全不顧,放任了危險的發生。
第二、李某在次日早晨清醒後無法打開房門時,完全可以採取打電話報警等方式離開房間,卻未採取正確的救濟途徑,而其明知所在房間為三樓,卻使用電線從窗戶往下順這種極高風險的方式下樓最終導致墜樓,明顯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。
第三、當時王某稱,「在道邊看見一個小姑娘,喝多了,都走不了道了,讓我給她找個休息的地方,問能不能住」,自己以為對方在做好事,並不知道王某的犯罪意圖和行為,而事前也已經告知王某門鎖不太好開,打開時應注意等。王某在第3次到來時將門鎖打開後鑰匙插在門上拔不下來了,實施完犯罪行為離開時,亦未將鑰匙拔下來,才最終導致李某摔傷。
第四、自己未進行相應的登記,在規程上存在瑕疵,但對住宿的旅客只是一種管理責任,沒有監護責任,更不能承擔監護義務。李某的損害後果,系王某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。
第五、退一步講,即使擔責,根據《民法典》的規定,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,如果是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,也僅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,而非連帶責任,根據審判實踐判決承擔補充責任的以不超過人民幣10000元為宜。
法院怎麼判。
法院審理本案後認為,王某為實施犯罪行為將李某帶到案涉房屋,在明知門鎖不好使的情況下,未採取任何補救措施,置李某於危險之地,應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。
事發時李某年滿15周歲,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具備一定的安全判斷能力和對自身行為後果的認知能力。清醒後在知道自己無法打開房門的情況下,沒有採取向警察或其他人求助等合理措施,僅憑自身徒手拽著插排線從三樓外陽台順下樓導致摔傷,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應自負次要責任。
劉某作為案涉日租房的出租人,沒有核實承租人的身份信息,提供存在安全隱患的(門鎖不好使)出租房屋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,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
綜合考慮李某所受損害事實發生原因力的大小、過錯程度的大小等,酌定李某自負30%的損失,王某承擔60%、劉某承擔10%的責任。
核定李某提出的各項損失,法院最終判決王某、劉某各自賠償16.5萬餘元、2.7萬餘元。
據悉,事發當日晚上11點左右,外賣騎手王某發現17歲女孩李某在空蕩蕩的大街上,走路搖晃且隻身一人,便上前與李某交談。
交談過程中,王某發現李某醉酒、表達不清,起了色情,花90元在網上找了個日租房,向房東謊稱在路邊看到小姑娘,喝多了,走不動了,讓自己找個休息的地方。
房東也沒多想,沒有給2人辦理登記,便將鑰匙給了王某。隨後王某將李某帶至日住房內。
因為做賊心虛中途2次離開日租房,第3次返回日租房時,已經是凌晨3點,發現整個過程中李某一直昏睡不起,於是便趁李某醉酒昏睡與李某發生了關係。事畢,王某離開,離開時並未將門外的鑰匙拔掉。
次日早晨,李某酒醒後發現自己身處陌生環境,又因鑰匙插在門外的鎖上,打不開門,情急之下將插排線綁到陽台門上順著插排線下樓,結果因沒拽住摔了下去,受傷,案發。
案發後,李某被送醫治療,在醫院前前後後住了19天,光醫療費就花了14.6萬餘元,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。
王某隨後被警方抓獲,後被法院以強姦罪,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。
雖然王某被判刑,但是李某因為醫療費並沒有著落,於是又將王某和日租房老闆劉某告上法庭,要求王某、劉某共同賠償自己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共計近30萬元損失。
法庭上,李某講述了事情的經過,認為王某將自己帶至日租房內進行了非法侵害,劉某作為房東沒有辦理入住登記,也沒有對租客身份進行核實,兩人的行為導致自己在醒酒後無法打開日租房的房門,不得已窗戶離開,進而不慎從日租房3樓墜落受傷。認為王某和劉某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面對李某的控訴,王某表示事實屬實,同意賠償。而房東劉某卻覺得自己很冤。
辯稱:第一、李某雖然未滿18周歲,但是已滿16周歲,且在美容院當學徒,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,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。李某自己在店喝酒,其醉酒後不在店中休息反而選擇獨自出門,置自己的人身安全不顧,放任了危險的發生。
第二、李某在次日早晨清醒後無法打開房門時,完全可以採取打電話報警等方式離開房間,卻未採取正確的救濟途徑,而其明知所在房間為三樓,卻使用電線從窗戶往下順這種極高風險的方式下樓最終導致墜樓,明顯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。
第三、當時王某稱,「在道邊看見一個小姑娘,喝多了,都走不了道了,讓我給她找個休息的地方,問能不能住」,自己以為對方在做好事,並不知道王某的犯罪意圖和行為,而事前也已經告知王某門鎖不太好開,打開時應注意等。王某在第3次到來時將門鎖打開後鑰匙插在門上拔不下來了,實施完犯罪行為離開時,亦未將鑰匙拔下來,才最終導致李某摔傷。
第四、自己未進行相應的登記,在規程上存在瑕疵,但對住宿的旅客只是一種管理責任,沒有監護責任,更不能承擔監護義務。李某的損害後果,系王某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。
第五、退一步講,即使擔責,根據《民法典》的規定,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,如果是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,也僅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,而非連帶責任,根據審判實踐判決承擔補充責任的以不超過人民幣10000元為宜。
法院怎麼判。
法院審理本案後認為,王某為實施犯罪行為將李某帶到案涉房屋,在明知門鎖不好使的情況下,未採取任何補救措施,置李某於危險之地,應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。
事發時李某年滿15周歲,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具備一定的安全判斷能力和對自身行為後果的認知能力。清醒後在知道自己無法打開房門的情況下,沒有採取向警察或其他人求助等合理措施,僅憑自身徒手拽著插排線從三樓外陽台順下樓導致摔傷,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應自負次要責任。
劉某作為案涉日租房的出租人,沒有核實承租人的身份信息,提供存在安全隱患的(門鎖不好使)出租房屋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亦存在過錯,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
綜合考慮李某所受損害事實發生原因力的大小、過錯程度的大小等,酌定李某自負30%的損失,王某承擔60%、劉某承擔10%的責任。
核定李某提出的各項損失,法院最終判決王某、劉某各自賠償16.5萬餘元、2.7萬餘元。
[NKM]點擊左側可導航
加入收藏